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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一条小鱼,换来两个月的拘役缓刑

长沙男子张某在湘江布下“地笼网”,抓了一条0.15公斤重的鱼,这个行为给他带来了麻烦。11月23日,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张某被判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蒋某、刘某分别被判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经查明,2020年8月9日14时许,张某在开福区新河街道滨江公园附近的湘江段水域内,使用“地笼网”和卡网等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渔政大队执法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卡网1个、地笼网2个,捕捞的野杂鱼等水产品共计0.15公斤。

经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张某在禁渔区使用渔具属于“地笼网”,又称“绝种笼”,属于《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禁用渔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同时判处张某购买1000尾鱼苗(500尾鲢鱼、500尾鳙鱼)在湘江流域放生,并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

在当天的另外两起庭审中,被告人蒋某、刘某均因在湘江、浏阳河等地用“地笼网”捕鱼,分别捕捞了5.75公斤、3.95公斤鱼类,法院分别判处2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同时判处两人分别购买2000尾鱼苗(1000尾鲢鱼、1000尾鳙鱼)放生,并在媒体上道歉。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刘树源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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