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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百日行动”典型案例 警惕这27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表述

编者按:2017年7月以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9部门开展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获案件5.8万件,案值33.2亿元。2019年2月22日,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布8起食品保健食品整治欺诈和虚假宣传重大案件。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有什么最新进展?我们要警惕哪些虚假宣传表述?您想知道的都在这儿。

“百日行动”:全国共立案1298件

2月13日,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联合工作组在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工作组会议。会议上公布了“百日行动”的最新进展,截至1月30日,全国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13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8.8万人次,检查“保健”类店铺8.9万个,检查旅游景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2.5万个,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21.8万元。

会议决定,自2月18日起,13部门将联合组成13个督导组,赴全国开展督导,重点督导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六个整治重点,整治十项违法行为,落实十一项任务分工等工作开展情况、违法行为惩处情况、综合治理和社会共治工作情况。

湖南查出两起典型案例

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16件“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力度,加强部门协同和执法联动,通过案件查办,曝光、宣传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对违法者、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和抵制的高压态势。加强宣传报道,引导科学理性消费,提高防范意识。

湖南查处的典型案例有怀化欣奇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和“权健”保健食品总砷超标案。

三部门联合公布8起重大案件

2月22日,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8起查办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重大案件。全国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坚决遏制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犯罪势头,有力维护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8起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重大案件包括:

浙江台州刘某等非法添加西药成分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湖南张家界陈某等非法添加西药成分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上海浦东郝某非法添加西药成分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吉林辽源李某利用互联网欺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广东湛江陈某等利用互联网欺诈销售假冒保健食品案

重庆江北陈某利用互联网欺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山东枣庄马某等虚假宣传减肥功效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河北邯郸申某等虚假宣传治疗功效非法经营保健食品案

保健品是食品还是药品?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7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2.4亿,占总人口的17.3%,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如何回应如此庞大的老年人群的健康诉求,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这份由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的科普材料,从基本常识、特殊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权威梳理。

在市面上销售的可供人们食用的保健品其实就是保健食品。这种特殊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而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则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因此,保健食品与药品并无半点关系。消费者或患者在决定选择哪一种时,可以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官网进行查询,还可通过二者的批准文号进行鉴别。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应有明确的食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说明,并明确声明该产品不能代替药物。消费者如果发现保健食品的包装不符合规定,或者有声称等同于药物治疗功效的虚假宣传表述,就要多留个心眼了。

警惕这27类虚假宣传表述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也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也曾多次发布提示,明确国内目前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的27类保健功能,并与之相对整理了市场上针对保健食品常见的27类虚假宣传表述。

根据提示,保健食品声称可以增强免疫力是被允许的,但声称“防癌,抗癌,对放化疗有辅助作用”则属虚假宣传表述;声称可辅助改善记忆是被允许的,但不得表述为“提高智力,提高学习专注力,提高考试成绩,缓解脑力疲劳,头昏头晕,预防老年痴呆”等;声称可以减肥是被允许的,但不得表述为“无需保持健康合理膳食和运动等规律生活习惯,可达到快速减脂、减体重、塑形效果,体重不反弹;预防便秘;可完全替代正常饮食等”……

选购保健食品应“一看二查三辨”

消费者在选购保健品时,应该特别关注三方面:

一看销售场所资质。消费者应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场所购买产品,特别要注意有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索要正规的销售凭据。切忌通过非法传销、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等途径购买保健食品。不参加任何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健康知识讲座、专家报告、免费试用等活动。

二查外包装和说明书。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仔细查看外包装标签标识相关信息,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标签上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预包装食品,不要购买标签或说明书中提及可以预防疾病、有治疗功能的产品,不要购买标签上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声称是保健食品的产品。

三辨广告和宣传内容。消费者要记住保健食品被批准允许的几类功能,尤其是老年消费者切勿听信将保健食品说成灵丹妙药的虚假宣传。凡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一律不要购买;未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一律不要购买。

此外,保健食品不含有全面的营养素,消费者在购买后切不可用其代替一日三餐,要坚持正常饮食。如果遇到食品或保健食品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的,应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或者消费者维权热线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链接:

湖南怀化市查处怀化欣奇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采用举办健康讲座、茶话会、组织免费考察旅游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健康理疗知识,夸大宣传自身规模,将其推销的普通食品“金花葵”茶,宣称具有“消炎止痛,延缓衰老”功效;“乳矿物盐嚼嚼片压片糖果”宣称具有“抗手脚抽筋麻木”功效,以发展会员,收取每位会员0.5-16万元的预付款。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拥有会员230人,收取预付款51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万元。

湖南省湘潭市查处“权健”保健食品总砷超标案

基本案情:湘潭市雨湖区权健自然医学健康服务中心经营的“权健牌复康胶囊”(生产批号:C1185111)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总砷”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的标准要求。经调查,该批“权健牌复康胶囊”是从厂家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购进,共购进35瓶,购进价格为175元/瓶,已销售25瓶,抽样10瓶,无库存。采取直销模式,所以销售价格也为175元/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总砷超标保健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万元。同时将检验结果移送至生产地(天津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相应处置。

资料来源:人民网、《法制日报》文字整理:朱婷劼

来源:红网

作者:朱婷劼

编辑:陈靖

本文为长沙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s.rednet.cn/content/2019/02/25/5129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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