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刘笑贫
5个孩子盗取一辆摩托车,随后其中一人驾车、两人坐车,不料撞死了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近80万元的赔偿费,谁来承担呢?近日,开福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案情。
案件:5个熊孩子偷车后闯祸
2017年5月的一天,A、B、C、D、E五人(均系未成年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14岁)合伙盗取了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随后,A驾驶摩托车,搭载着B、C沿开福寺路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某小区时,撞上了骑自行车的关某,3人慌忙弃车逃离现场。经抢救无效,关某4天后死亡。
关某的家人将A、B、C、D、E五人及各自监护人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A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8万余元;其余被告及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A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关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该无牌二轮摩托车事故前的行驶参考时速为44.1公里;死者关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A所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系5人共同盗取。
辩护:4名被告自认为无责
法庭上,除了被告A的法定代理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没有异议,其他4名被告的代理人均提出了异议,表示不承担责任。
被告B的法定代理人辩称,被告B是乘坐摩托车,不是侵权责任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被告C的委托代理人辩称,获取摩托车的行为并不能导致本案交通事故,而交警部门明确了责任的划分,乘坐人不存在过错,是驾驶摩托车的人驾驶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故被告C及其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被告D的委托代理人辩称,交警部门认定了侵权责任人为被告A,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被告D不承担连带责任。被告E的委托代理人辩称,事故发生之时,摩托车并未处于E的控制之下,E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官:5名被告都有过错
承办法官伍峥嵘指出,本案中,致受害人关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告A所驾驶的摩托车与关某所骑自行车相撞,且有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书。被告A应承担责任。而被告B、C未尽注意义务,违法超载搭乘,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A、B、C、D、E属于此次肇事车辆的非法占有者,且被告A的驾驶行为属于高度危险行为。5名被告共同非法获取无牌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此违法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D、E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发时,5名被告均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核定四原告各项损失为77万余元。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A及其监护人承担事故责任的60%,即赔偿42万余元(减去其已支付的4万元后的金额);被告B、C及其监护人各自承担事故责任的15%,即各自赔偿11万余元;被告D、E及其监护人各自承担事故责任的5%,即各自赔偿3.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B、D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事故频发
近年来,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事故频发。据长沙市交警部门发布的《2017年全市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分析报告》显示,仅去年,长沙市共发生涉及未成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2416起,死亡42人、受伤2821人。去年,7名未成年人因无证驾驶摩托车死亡。
伍峥嵘提醒,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浅、识别危险能力较低、自控能力较弱、喜欢追求刺激。有的未成年人私自驾驶家里的摩托车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摩托车,飙车、耍酷、炫车技,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家长应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不要纵容孩子驾驶摩托车。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刘笑贫
编辑:吕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