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4月,长沙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长沙县某公司正在使用的两台叉车,首次检验时间为2021年1月,下次定期检验时间为2022年1月。而该公司不能提供两台叉车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县市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受市监部门监管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法定强制性检验,通过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叉车属于场(厂)内机动车辆,是企业装卸货物的重要工具,也是企业和物流园中常见的特种设备之一。近年来,因叉车未定期检查、叉车司机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屡屡发生。除了相关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叉车使用管理单位也应主动提高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管理使用设备,才能更好地避免有关安全事故的发生。
温馨提醒
长沙县市监局提醒,叉车作为广泛使用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操作。此外,叉车定期检验报告的有效期限为1年,使用单位应当在叉车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来源:长沙县市场监管
编辑:王顺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