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长沙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于9月1日起试行

针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各类市场主体可通过多渠道进行投诉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应跟踪督促,投诉办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日前,由长沙市发展改革委、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联合发文的《长沙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于9月1日起试行。该《办法》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范围、投诉举报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责任追究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13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及时受理投诉

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让长沙成为创业热土。截至2021年7月,长沙市场主体突破130万户。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常态化问题处理机制,聚焦市场主体关切,破解营商环境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主体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的必然要求。”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沙出台上述《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长沙营商环境。

根据《办法》规定,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全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为市级投诉受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跟踪等工作。各级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或者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投诉举报信息板块,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投诉举报可以通过网站、电话、走访、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采取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提倡实名投诉举报。长沙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为0731-12345或0731-88665345;电子邮箱为csyhzx@163.com;传真为0731-88665230;寄信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8楼860室;邮编为410000。

《办法》明确了13类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类型,比如,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对涉企优惠政策不予落实的;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未公开的;违法违规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

建立投诉举报台账管理、跟踪督办机制

《办法》提出,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出具转办函。投诉办理机构不得再次将投诉举报转交其他单位办理。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投诉举报事项,投诉受理机构应当牵头组织办理。

投诉办理机构应在转办函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向投诉受理机构反馈办理结果。对于较为简单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较为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投诉受理机构同意,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办法》明确规定,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问题和过错,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以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问责;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此外,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台账管理、跟踪督办机制。对办理不及时、效果不明显的,应当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

上述负责人表示,长沙将持续以“有呼必应、接诉即办”的务实作风,确保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为市场主体纾难解困。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聂映荣 曹焕 郑卫

编辑:吕周阳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重要新闻
  • 科技
  • 时政
  • 经济
  • 民生
  • 区县(市)
  • 园区
  • 税务
  • 教育
  • 公安
  • 交通
  • 市场监管
  • 公示公告
  • 精彩视频
  • H5
  • 综合专题
  • 印象长沙
  • 活动招募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长沙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