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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且销售过期食品 岳麓区强力出击打击不良商家

近日,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反映位于溁湾镇有一招牌名称为“XX生鲜超市”的店面涉嫌无证经营。随后,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字号为“长沙市岳麓区XX生鲜店”,主要经营农产品,兼营少量预包装食品,但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岳麓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岳麓区市场监管局又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经营的“鲜润红薯坨粉”与“鲜润刀子嘴豆腐干”系超过保质期后售出,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报请区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并案。

鉴于当事人从业人员具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清楚,且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能积极整改和配合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已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岳麓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予以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食品销售(不含食用农产品)和餐饮服务必须依法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食品经营者须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进货查验和定期检查,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者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综合衡量其违法情节、悔过纠错情况等,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予以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普法】

此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来源:星辰在线

编辑: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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