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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年内试点交通事故赔偿“城乡同命同价”

12月17日,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请示》获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

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长沙市两级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开展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自开始试点之日起,新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长沙市两级法院需按照要求,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今年5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杨昱)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编辑:唐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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