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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物业服务合同但未交房 业主需支付物业管理费吗?

长沙市12348热线接到王先生的电话称:两年前他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子交完首付款,网签通过后,开发商要求正式的《购房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并签字,自己也没有多想,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去年按照开发商进户通知书上确定的交房日期前往开发商处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但是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认为房屋不具备交房条件,遂将全套房屋钥匙退回给开发商,开发商收回钥匙后对房子进行了维修,中间通知过再次验收,但是维修不到位,王先生便再次要求开发商继续维修,一直到现在。前不久,物业公司给王先生发了催款通知单,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王先生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在新房里住过,且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未交房,凭什么还要自己支付物业管理费,并询问这个物业管理费是否需要要支付。

长沙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任丁回复: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与王先生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王先生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王先生作为小区业主理应按约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而对于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王先生不能按期住进新房子,因未能入住造成的相关损失,王先生可以考虑以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开发商进行赔付。 (长沙晚报记者 谢春年 通讯员 黄程)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谢春年 黄程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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