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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悔改,男子醉驾缓刑期间又醉驾

红网时刻新闻4月5日讯(通讯员 赵东平)4月3日凌晨,长沙市开福区市民危某拨打“110”报警,称自己的奔驰小轿车可能是被盗了。辖区派出所办案民警找到开福交警大队分控中心,请求协助巡查车辆轨迹。

4月3日上午九时,分控中心发现该车的行驶轨迹出现在开福区双拥路附近,立即通知五中队进行拦截。民警将该车拦下后,要求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没想到驾驶人出示的竟然是一份刑事判决书。原来,驾驶人危某(男,34岁,湖南省长沙市人)就是这台奔驰小轿车的车主,2月6日他因醉驾被开福交警查获,3月21日被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一个月缓刑,他的驾驶证也被吊销。4月2日晚他与朋友一起在四方坪某羊肉店喝酒,因为醉酒他找不到自己的车了,他误以为车辆被偷了,就拨打了“110”报警。回家睡了一觉后,他到昨晚喝酒的饭店附近找到了自己的车,他驾驶车辆打算去河西办事,半路上又改主意准备回家,没想到被正在帮他找车的交警拦下。民警与危某交谈中闻到明显的酒味,将其带回中队进行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6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民警将危某带到医院抽取血样送检,最终处罚将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如果血液检查达到醉驾标准,危某将再次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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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交警提示:饮酒后驾车的应急反应时间是未饮酒时的2至3倍,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请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莫因酒驾夺去自由和生命。同时要对法律存敬畏,缓刑考验期是给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改过自新的机会,切莫再次以身试法,锒铛入狱。清明小长假期间,车流量大,注意降低车速,保持车距,注意观察,以防出现危险。天气逐渐转暖,开车请注意避免春困现象,请驾驶员合理安排休息,拒绝疲劳驾驶。

来源:红网

作者:赵东平

编辑:王顺祥

本文为长沙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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