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伏以来,长沙持续高温,为了降温防暑,许多企业都向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或防暑降温用品,这其中涉及不少税务问题,请关注相应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确保“清爽”渡过高温时节。
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发放的高温津贴要纳入工资总额。
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简单点说就是:发放高温津贴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得按照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
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给职工的其他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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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长沙税务
编辑:贺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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