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两企业危险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各被罚8000元

微信截图_20230404185336.png

红网时刻新闻4月4日讯(通讯员 吕静)连日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持续强化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强执法防事故”双百行动和各类专项安全整治行动,用最严要求、最硬举措坚决守牢工贸行业领域安全。

为切实提高执法的警示教育效果,营造安全生产领域遵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长沙县应急管理局公布2起工贸行业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3月20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混合搅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机加车间油漆调配作业处,存放油漆产品及稀释剂产品,产品未进行分类整理,且地面存在多个熄灭的香烟烟头;电机车间焊接作业岗位放置5瓶工业氧气气瓶、1瓶丙烷气瓶,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上述油漆、稀释剂和工业气体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具有较大危险因素,按规定现场需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月31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油漆、稀释剂临时存放处,发泡剂(主要成分:聚合 MDI,经查询产品技术说明书,具有呼吸道刺激危险因素)临时存放处具有较大危险因素,也未设置安全风险告知和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两家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长沙县应急管理局遂对上述两公司分别作出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将持续深入开展“强执法防事故”双百行动,通过聘请专家查隐患、开展联合执法、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为企业做全身“体检”,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一抓到底、绝不手软,全力筑牢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防火墙”。

来源:红网

作者:吕静

编辑:王顺祥

本文为长沙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s.rednet.cn/content/646748/96/12531296.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重要新闻
  • 科技
  • 时政
  • 经济
  • 民生
  • 区县(市)
  • 园区
  • 税务
  • 教育
  • 公安
  • 交通
  • 市场监管
  • 公示公告
  • 精彩视频
  • H5
  • 综合专题
  • 印象长沙
  • 活动招募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长沙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