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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百行动”再出重拳,天心区一企业气瓶无防倾倒措施被罚

红网时刻新闻4月12日讯(通讯员 王思维)“你们的气瓶怎么没有防倾倒措施,气瓶一旦倾倒会使气瓶阀门掉落跑气,气瓶由于跑气的巨大反作用力,将向前冲或在地面打转,若附近有人,将会伤及人员。如果是可燃气体会引起爆炸,后果更严重!”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深入一线开展“强执法防事故”双百行动督查,走进黑石铺街道某机械公司,看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使用的气瓶没有设置防倾倒装置。据执法人员介绍,该公司使用的气瓶装有液氧、丙烷等危险化学品,如果不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保护好气瓶,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执法人员要求主要负责人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

经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提醒:气瓶是一种常用的压力容器,如果运输、搬运、储存、使用不当,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企业工作人员在使用气瓶时一定要遵守氧气、乙炔气切割安全操作规程,氧气瓶、乙炔瓶在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能躺卧,立放的气瓶,必须安放稳固,防止倾倒。

下一步,天心区将持续推进工贸行业“强执法防事故”双百行动,聚焦死角盲区、重点领域、薄弱环节,以最大决心、最快行动、最硬手腕狠抓执法检查,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切实筑牢安全根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气瓶使用小贴士:

1.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居住区域保持10m以上安全距离;

2.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等降温、防晒措施;

3.作业前应检查气瓶表具、胶管是否存在损坏、破裂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换新;气瓶表具、胶管不得混用;

4.作业前清理作业场所周边易燃物;焊割过程中火星四溅,作业人员应及时扑灭火星;

5.乙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6.氧气瓶和乙炔瓶使用时至少保持5m安全距离,且距明火10m安全距离;

7.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8.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和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等;

9.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在气割、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是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

10.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11.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开启或关闭瓶阀应缓慢;

12.工作完毕或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气瓶瓶阀;

13.正常使用时,乙炔气瓶的放气压降不得超过0.1MPa/h;14.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15.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6.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将气瓶用作支架等其他用途;

17.严禁在气瓶漏气的情况下进行焊割作业,发现气瓶漏气,要查找原因(试漏时可用肥皂水),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气瓶储存小贴士:

1.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篷的场所;

2.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

3.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

4.存储场所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5.气瓶应分类存储:空瓶和满瓶分开,气瓶间存放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与易燃物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识;

6.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

7.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乙炔瓶。

来源:红网

作者:王思维

编辑:余惠芳

本文为长沙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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