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3月1日讯(通讯员 邹同柯 易芬)2月28日,长沙县江背镇在开展“敲门行动”暨房屋安全摸排工作中,发现该镇砖田新村某隐秘厂房内疑似存放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第一时间上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并联合江背镇政府、江背镇行政执法队、江背镇派出所等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经现场核实,该厂房内共存放疑似165KG/桶的3种类型危化品,共计87桶,重约14吨。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取样后,将该疑似危化品全部暂扣并安全转运至专用仓库内。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核查办理中。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该仓库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相应的安全条件,安全隐患极大。”现场执法人员表示。据了解,在前期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该厂房有违法存储行为。
下一步,长沙县将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通过“8+2+4”工作体系,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督导检查,持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以及流通过程的监督管控工作,按照“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原则,建立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铺排“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压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全县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全力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
相关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来源:红网
作者:邹同柯 易芬
编辑:苏好
本文为长沙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