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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获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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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烟花的场地。

红网时刻新闻11月21日讯(通讯员 吕静 朱智方)近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生产烟花案,被告人周某因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1年10月,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长沙县江背镇五美社区一居民家中非法生产烟花,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在周某居住楼房东侧一单层仓库内,存放着大量疑似生产原料;仓库后方有一烟火药配制分装操作间,周某正在此处违法生产烟花。

现场,执法人员查获疑似烟火药原料硝酸钡、铝镁合金粉、硫磺、高氯酸钾、海绵钵以及部分配置好的烟火药。

“我在2021年9月之前一直都是在外面务工的。前不久有个做烟花的男子找到我,租用我的地方做烟花,后来我学会了就帮他制作。”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周某坦白了自己非法生产烟花的经历。据悉,周某于2021年10月19日正式制作,刚做几天便被举报查处。2021年11月5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22年10月17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来源:红网

作者:吕静 朱智方

编辑:贺纯

本文为长沙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s.rednet.cn/content/646655/65/12073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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