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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案情作假证 两名“目击证人”被拘

    长沙晚报记者 刘琦 通讯员 雷越 陈园君
  报假警将承担法律责任,在警方调查取证时“说谎”同样难逃法律惩罚。因与事故当事人为同一单位员工,为减轻同事在事故中的责任,“目击证人”赵某某、龙某某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谎报案情、提供虚假证言。根据法律规定,岳麓交警大队近日依法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击证人”描述与警方调查有出入
  事情还得从两个多月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3月16日18时20分许,岳麓区麻园路唐家洲路口发生一起大货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岳麓交警大队122中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勘查现场,搜集证据,疏导交通。
  案发当晚,民警即对大货车驾驶人进行了讯问。“事故中大货车驾驶人无法完整讲述事故成因,加之事发地点及周边路段并无监控设备,我们开始寻找目击证人,进一步对案件成因展开调查。”办案民警介绍,调查中,警方找到了事故报警人龙某某和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赵某某。二人均表示目击了交通事故发生,并于3月21日来到岳麓交警大队,向民警陈述了他们“目击”的交通事故发生过程。
  “电动车司机当时在用手机打电话,所以才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赵某某和龙某某的描述有板有眼,如出一辙。同时,二人还向民警描述了两车的行驶方向等信息。然而,随着警方对案件调查的深入,民警发现二人所陈述的“案发情况”和其他调查情况不符,与相关检验鉴定结论对比,“目击证人”陈述的“事实”也存在逻辑错误。凭多年的办案经验,办案民警隐约觉得该案中证人陈述可能不实,或有虚构情节。
  排除虚假证言干扰,民警调查得真相
  为排除办案干扰,民警仔细阅读证人的证言笔录及相关检验鉴定资料,从中探寻端倪。“我们认真比对了电动车驾驶人的手机通话记录,发现在事故发生前数分钟内,均没有通话信息,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有待进一步核实。”办案民警介绍,随后,警方再次对龙某某、赵某某进行询问。
  二人在警方的凌厉攻势下坦言,他们并没有目击事故发生,而是向民警提供了虚假的证言。“两人如此串通一气作假证的原因,是因为与肇事货车驾驶人为同一单位员工,想通过虚拟电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来减轻同事在事故中的责任。”民警介绍,事实上,事发时赵某某距案发现场虽只有15米,但由于视角原因,他并没有看到事故发生;而龙某某事发时距离现场100米,同样没有看到事故发生,只是在事故发生后报警。民警向他们询问时,他们描述的“事故情形”均是根据自己的臆断以及在事故现场听到的其他人员的议论而来。
  目前,赵某某、龙某某二人均被执行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民警提醒,公民在作证时,一定要如实陈述,不要谎报案情、提供虚假证言,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 刘琦 雷越 陈园君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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