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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史上最严”黄标车限行令施行!禁行道路覆盖全市

长沙市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新闻发布会现场。

  红网时刻11月21日讯(长沙分站记者 邓正可)11月21日上午,长沙市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新闻发布会上,市环保局、市交警部门对11月15日公布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行了全面解读。自本月15日起,长沙对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也称“黄标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限行时间为全天,限行区域扩大至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包括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和宁乡县。

  根据《通告》,本次交警部门将联合环保、交通、城管等部门对黄标车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整治,对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驾驶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以100元罚款。同时,对未年检、未购买交强险及多次违法未处理的黄标车,将依法依规暂扣车辆,实施顶格处罚。

  按照要求,今年12月30日前,长沙将完成全市所有黄标车淘汰任务。据交警部门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长沙黄标车保有量为29497辆,约占全省总量1/4。截至11月上旬,交警部门已实际注销淘汰20277辆,淘汰比率为68.74%。

  据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雷泽阳介绍,目前,国家明确需淘汰的黄标车定义是根据环保部门提出的7个条件来确定,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均应淘汰。

  条件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条件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条件三:2003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条件四:2001年9月1日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条件五:2008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条件六:2009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条件七:2008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长沙先后于2015年3月和2016年2月发布了黄标车限行要求,限制通行时间范围逐步扩大。此次《通告》可以说是长沙“史上最严”的黄标车限行规定。

  “我市源解析结果显示,长沙PM2.5中约有25%来自机动车排放的尾气,黄标车污染物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其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70%左右。”据市环保局副局长李中秋介绍,目前,长沙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实行财政补贴,2017年12月31日前,长沙高排放机动车(黄标车)车主在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后,可依照相关的政策规定申请补贴。目前,全市已完成十批1722辆黄标车共计1252.3万元补贴发放。

  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为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对象

  (一)、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限制通行时间:全天候限制通行。

  三、限制通行区域: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

  四、责任追究:驾驶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来源:红网

作者:邓正可

编辑:吕周阳

本文为长沙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s.rednet.cn/content/4/2017/1121/5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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