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28日讯(记者 刘琦 通讯员 肖强)前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一批终身禁驾名单,共91人,长沙有15人被列入该名单。其中,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终身禁驾人员5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终身禁驾人员10人。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长沙交警全力以赴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及交通肇事,1月份至今共刑事立案875起,其中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825起,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50起。昨日,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一批涉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典型案例。是什么原因让这些人失去了驾车上路的资格呢?从事故中,我们又可以得到哪些教训?
案例1 醉酒后超速驾驶致一人死亡
2016年7月19日2时许,聂某驾驶湘A0A0**小车沿湘江路由北往南行驶到金域南外滩路段时,恰遇易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此同向行驶。由于聂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湘A0A0**小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易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聂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经查,聂某血液内酒精含量高达127.9毫克/100毫升。因犯交通肇事罪,且有醉酒驾驶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事故教训
酒精对人体各项机能影响很大,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出现视觉障碍、运动反射神经迟钝、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易疲劳等种种问题,导致无法正常控制车辆的油门、刹车及方向盘,无法正确判断车距、速度和交通信号,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超速行驶会导致驾驶人反应距离延长、视野变窄,制动距离延长,加重事故后果。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驾驶人应谨慎驾驶,杜绝酒驾和超速。
案例2 夜间行车操作不当,肇事后还逃逸
2016年4月6日19时40分许,李某佗驾驶湘A57L**小型轿车沿长沙市岳麓区X79线由东往西行驶至莲花镇派出所以东200余米处地段时,遇行人阎某其在其前方靠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由于李某佗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夜间、雨天驾车行驶时,未降低车速,且在遇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影响其视线的情况下,对前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操作不当,盲目往右打方向,驶入非机动车道内,致使所驾车辆与阎某其碰撞并致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9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佗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而是驾车逃逸,并修复受损车辆毁灭证据。2016年4月23日上午,公安机关将李某佗抓获并对其刑事立案,认定李某佗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犯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事故教训
夜间驾车时,特别是在灯光条件不好的路段驾车时,应正确使用灯光,减速慢行,遇到对向来车时应变换为近光灯,以免干扰来车的视线;雨天驾车时,刹车距离延长,必须减慢速度行驶,同时应防止轮胎侧滑,杜绝事故发生。交警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并及时报警。
案例3 学校前撞上过马路的行人后逃逸
2016年9月29日1时30分许,陈某良驾驶湘AR0Z**小车沿长沙县黄江公路(X114线)由西往东行驶至双桥小学前路段时,遇盛某林在该路段横过道路,发生盛某林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良驾车逃离现场。因犯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事故教训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驾驶人驾车途中遇到行人过马路时,都应当减速慢行,随时准备停车避让。特别是经过学校路段和有斑马线的路段时,应减速行驶,礼让行人。交警提醒,礼让斑马线,是“礼”也是“法”,人在机动车面前是绝对的弱者,就算行人是“过错方”,马路也不该成为弱肉强食的丛林。
以案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其他典型案例
1
2015年7月1日1时10分许,禹沙醉酒后驾驶湘A2057N小型普通客车沿岳麓区安居路由东往西以时速65-68公里行驶至岳围小学工地地段时,与正在该地段手拿水管用水冲洗路面渣土的岳围小学工地作业人员蒋某堂发生交通事故,致蒋某堂当场死亡。由于禹沙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道路限速标志超速行驶,且遇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影响其行车视线的情况下,疏忽大意,未降低车速安全通过;加之蒋某堂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且在占道作业时,未身着反光衣服,也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禹沙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因犯交通肇事罪,且有醉酒驾驶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2015年10月6日19时40分许,邓武醉酒后驾驶湘AJQ8**小型轿车沿X079线由西往东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X079线罗头山地段时,与在该地段道路右侧路边由西往东行走的行人吴某霞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霞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由于邓武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夜间会车时,因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无法正确判明前方情况时,盲目驾驶,未减速慢行。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邓武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因犯交通肇事罪,且有醉酒驾驶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2016年2月21日20时37分许,何柱驾驶湘S02236(临)号小型轿车沿黄桥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该路仙宝食品路段时,遇朱某红未经人行横道穿越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红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柱驾车逃逸。2016年2月24日,何柱被公安交警部门抓获归案,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于同日被刑事立案。因犯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
2013年10月13日23时45分,陆帅驾驶湘A2S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桥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到牌楼坝村良玉湾路段左转弯时,恰遇李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黄桥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此,由于陆帅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陆帅驾车逃离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陆帅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犯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
2015年11月6日6时13分许,杨自立驾驶牌照为湘AKU1**号小客车在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曙光路口时,遇刘某华在此处由南往北横过道路,发生小车前部与刘某华相撞,造成刘某华当场死亡。案发后,杨自立驾车逃离现场。11月6日7时许,杨自立向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对杨自立刑事立案,认定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因犯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部门行动
长沙交警拟推五方面专项整治
集中开展源头安全隐患“清零”行动
将抓住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等源头安全隐患,集中开展“清零”行动。
开展交通违法整治统一行动
将结合城市交通和农村道路的不同特点,提高现场执法力度,并充分利用缉查布控系统实施精准打击,提高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
集中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特别在前期发生的重大事故中汲取教训,针对风险突出的隧道口、路口和雨季安全等,加强排查防范。
集中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曝光
定期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重违法驾驶人、终身禁驾名单和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有效落实事前预防措施。
集中开展社会共治联动
联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借助信用体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强化协同共治。
温馨提醒
近期雨日多行车请注意
连日来,湖南降雨天气较多,对交通出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高速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在高速公路上一定要注意收听路况信息广播,查看路面的提示标志,服从高速交警指挥;如果行车途中下起了大雨或暴雨,要及时打开双闪灯,并且从最近的出口驶离或进入最近的服务区;在驾车时,一定要慢速行驶,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不要随便使用刹车,防止发生侧滑导致交通事故。
“在城区开车,雨天容易出现复杂的路况,对不熟悉的路段更要谨慎驾驶,减慢车速保证安全。”芙蓉区交警大队九中队民警何子昂提醒,驾驶人切勿贸然经过积水路面,防止车辆进水出现故障抛锚。“部分桥下路段有黄色警戒线,如果水位超过了警戒线就不要通过了;遇到强降雨应尽快就近停车,尽量减少驾车外出;驾驶中还要保持车距,防止追尾,遇到轻微事故应在拍照后尽快撤离现场。”何子昂说。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刘琦 肖强
编辑:吕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