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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雨花城管发布自由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

城市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主要依托城市精细化管理,而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由裁量权的精细化和基准化。

日前,《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印发〈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正式发布。自该自由裁量权基准出台以来,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立案了14个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行政处罚案件,目前已办结4个,共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9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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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并根据自身判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自由裁量权并非完全的“自由”裁量,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度内行使,并且区城管执法大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符合公正合理的原则,处理结果要让群众可以接受。

长期以来,餐饮单位是燃气使用的主体单位,客观上每家餐饮单位在使用燃气过程中都有泄漏风险,都可能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因此,推广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势在必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以第一时间对燃气泄漏情况进行报警,以便相关人员快速处置,将安全事故化解于萌芽状态,从根本上降低燃气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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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长沙市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一餐饮生产经营门店进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该门店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八)项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城管执法大队鉴于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从业人员人数仅2人,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根据《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印发〈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1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0月11日,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对该餐饮生产经营门店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处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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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该《通知》明确了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根据其裁量阶次处50000元以下罚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逾期未改正的,根据其裁量阶次处5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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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严格遵循程序,合法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组织全体人员加班加点对辖区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对燃气、渣土、油烟等重点工作进行巡查管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以来,根据《雨花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为规范对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雨花实际,集体研究出台了《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印发〈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确保对该类违法行为既依法执法,又公正人性执法。

来源:雨花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高兴

编辑: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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