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驾驶报废摩托车出行,结果被未拴绳的大黄狗撞倒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狗子撞摩托车致人伤害”侵权责任纠纷案,经法院调解,狗主人补偿了摩托车受伤车主2万元。
扑朔迷离的事故过程
2021年6月24日6时许,浏阳市110接警中心接到报警称,有人骑摩托车与窜入马路中的狗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
受伤车主陈某表示,自己驾驶摩托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恰逢狗主人许某在路边散步遛狗。因许某未给狗拴绳,两只狗相互追逐的过程中,其中一条大黄狗窜至马路中央与他所骑的摩托车相撞,导致他倒地受伤。
对于事故的情况,有两种说法,一是接警前往现场的官桥派出所民警,其出具的《情况说明》注明,“经出警查实……因许某两狗均未系狗绳,其中一条狗在追逐中窜至陈某摩托车前轮,致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倒地,陈某右脚小腿处受伤,现已移交浏阳市交警大队四中队处理。”而交警大队四中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结合现场情况和双方陈述,对摩托车与狗相撞的事实进行了认定,结论是导致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对此,受伤车主陈某认为,当地派出所和交警队出具的文件都显示,摩托车与许某饲养的大黄狗相撞,故狗主人许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排除大黄狗肇事的可能性
事发后,许某为陈某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但对于后续的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是不是我家狗肇事的,我也没看到,现场有很多条狗,具体是哪条狗撞的现在也说不清楚。”许某表示,自己之所以垫付医药费,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不想与陈某过多纠缠。事发后他检查过自己的大黄狗,并未发现受伤情况,现在大黄狗已经中毒死亡,对于是否是自家的大黄狗肇事也无法说清楚。
经查,事发现场既无视频监控录像,也无第三者目击证人。官桥镇涧江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许某2021年以来曾喂养大黄狗一条、黄色小宠物狗一条。大黄狗在2021年9月份中毒死亡,小黄狗仍然存活是事实,但周边还有很多大黄狗也是事实。”
为此,许某认为,事故发生后,其饲养的大黄狗并未受伤,且附近有许多户人家饲养了大黄狗,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受伤是自己饲养的大黄狗所致,自己也无法提供大黄狗“不在场证明”。
法庭调查过程中,尽管双方对事发过程的陈述不一致,但事发地离许某家较近,且许某承认自己遛狗时的确未牵绳子,不排除大黄狗跟着跑出来并肇事的可能性。
法官精准普法,双方达成和解
那么,陈某受伤与许某饲养的大黄狗之间究竟有无因果关系?承办法官走访了官桥派出所和浏阳市交警大队,向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询问,了解到《情况说明》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均是基于当事人陈述作出,无法明确各方责任,亦无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承办法官先行研究后,将该案提交到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承办人再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并就证据采信规则和事实认定原则进行了阐释。
从本案来看,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查清,但是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和被告饲养的狗相撞后原告受伤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因损伤受到了一定的损失。同时,原告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的摩托车逾期未检验,甚至达到报废标准,事发路段地势平坦,原告驾驶车辆速度较快,原告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较大过失,存在不当行为。
至于未给肇事狗拴绳狗主是否应该担责的问题,主审法官表示,本案被告养狗区域位于浏阳市官桥镇涧江河村大坡村民小组,属于养犬一般管理区,未以栓养的方式养狗不构成“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故可认定原告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造成伤害的可适当给予部分补偿或赔偿。
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通讯员 雷博
编辑:胡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