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上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向其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接受《家庭教育令》的,是一个8岁孩子小云(化名)的父母。两人于2020年8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母亲陈某抚养。随后,陈某再婚,并带着小云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小云2个星期未能上学。父亲胡某就找来全托和保姆照顾孩子。从2021年2月起,小云便一直与保姆居住,母亲陈某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父亲胡某(原告)认为前妻陈某(被告)照顾孩子不当,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可认定其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胡某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让小云独自与保姆居住,而自己居住在离孩子居住地不远的乡下别墅,说明胡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鉴于原告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小云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小云又表达出更愿意和母亲一起共同生活,同时陈某又表达出将小云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结合原告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小云由被告抚养的约定,天心区法院依法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但对陈某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天心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失职监护人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
这份《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应多关注小云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详细状况。同时,裁定陈某与小云同住,不得让小云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小云。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国平 张福芳 周智勇
编辑:吕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