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受理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举报方式如下:
(一)通过拨打电话110、0731-87881662(公安局指挥中心专线)或0731-87881659 ( 禁毒大队专线)举报的;
(二)通过信件举报的;(邮寄地址:宁乡市二环西路市公安局禁毒大队,邮政编码:410600 )
(三)通过“宁乡公安”微信、微博和“宁乡禁毒”微信举报的;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民警当面举报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情形的举报:
(一)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教唆、容留、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
(五)非法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
(六)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
(七)制造、加工毒品厂(点);
(八)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九)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 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300元。
(二)举报贩卖、持有鸦片、海洛因、氯胺酮、吗啡、大麻、可卡因、苯丙胺类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10克以下,每案奖励800元;
2、10--50克(含50克),每案奖励1000元;
3、50--100克(含100克),每案奖励1500元;
4、100--500克(含500克),每案奖励2000元;
5、500--1000克(含1000克),每案奖励4000元;
6、1000--3000克(含3000克),每案奖励5000元;
7、3000--5000克(含5000克),每案奖励8000元;
8、5000--10000克(含1000克), 每案奖励12000元;
9、10000--50000克(含50000克),每案奖励5万元;
10、50000--100000克 (含 100000克),每案奖励15万元;
11、10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20万元。
(三)举报组织、强迫、引诱、教唆、容留、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案奖励800元。
(四)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1000克以下,每案奖励3000元;
2、1000--5000克 (含5000克),每案奖励7000元;
3、5000--10000 克(含10000克),每案奖励10000元;
4、 1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15000元。
(五)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每缴获一吨奖励1500元;其中缴获麻黄素等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千克奖励500元。
(六)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铲除罂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奖励800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每缴获1吨奖励800元。
(七)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点),每捣毁一个奖励5万元。
(八)提供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5000元;提供在逃一般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3000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2条以上(含2条)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发放奖励资金。
第七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案件不重复给奖,就高不就低。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责保障,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公安局设立专项资金帐户进行管理。市财政应及时将举报奖励资金拨入设立的专项资金帐户。年度内,需奖励的资金超过30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足;不足30万元的,剩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
市财政的补足资金,由市公安局在专项帐户资金不足前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审核,经市财政审核后拨付。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 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定。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市公安局负责,市公安局接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答复办案单位。
第十一条 办案单位收到批复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到专项资金帐户上领取并支付给举报人。
《举报毒品违法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当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填发单位。
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帐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帐号。
第十三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市公安局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姓名及身份。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奖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八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乡市公安局、宁乡市财政局、宁乡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宁乡市公安局
宁乡市财政局
宁乡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长沙公安
作者:长沙公安
编辑: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