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各地展开,自2021年1月21日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新设立登记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试点,受票范围为全国。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试点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免费领取税务UKey后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电子专用发票领用方式更加便捷:纳税人可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发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发票,纳税人可实现“即领即用”。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电子专票可远程交付更加高效: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数量。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增版增量”。
来源:长沙税务
编辑:蒋雨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