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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出台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为规范农村住宅建设、保护耕地和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当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频发,危及耕地保护红线。今年3月,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专项立法工作,联合市司法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建工作班子,深入9区(县、市)调研,反复讨论,数易其稿,完成了《条例》立法任务。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用地、申请与审批、施工与质量、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四十四条,总体原则坚持规划先行、适度集中、一户一宅、先批后建、建新拆旧,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在规划与用地方面,《条例》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村民住宅建设。同时,对禁止建、可以建住宅的区域进行了规定。“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住宅。这是一道红线,任何人都不能突破。”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王慧芳介绍,《条例》规定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选址时要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按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做好“占补平衡”工作。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王晗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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