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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要求“三倍赔偿” 法院:驳回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究竟是维权还是唯利?其行为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记者今日从浏阳市人民法院获悉这样一起茶叶买卖合同纠纷案。该院鉴于原告谢某红为职业打假人,其维权动机并非为净化市场,而是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反诚信原则,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起诉厂家虚假宣传,要求“三倍赔偿”

原告谢某红日前向浏阳法院沙市法庭提交诉讼状,状告浏阳市一茶叶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并主张要求获得赔偿。

谢某红称,自己因看中了该公司生产的茶叶标注了“绿色食品标志”,遂出资2.21万元购买了该公司一系列茶叶产品,但事后却发现,该系列产品所标注的“绿色食品标志”是质量证明商标,并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涉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谢某红提供的证据表明:通过查询国家农业部公开的绿色食品标志权的相关信息,被告生产的系列茶叶产品确实未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属于冒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违法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

此外,谢某红还提出,涉事的200克盒装黄金茶及80克盒装红茶,外包装上没有标注食品有效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样涉嫌违法。

综上所述,谢某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并给予其6.6万余元的赔偿。

调查过程发现异常,原告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在进入审理阶段后,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红所提交证据来源合法,且真实有效,足以证明被告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案件脉络十分清晰,谢某红也翘首以盼法庭的一审判决。不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谢某红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被揭露,案件结果与他的期望也相差甚远。“事实和理由都很充分,按照正常程序,应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但本案存在两个焦点问题,一是需查明原告是否系职业打假人,二是本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主审法官汪先珍表示,经过调查,他发现原告谢某红曾以类似情形多次向法院提请诉讼,可以认定其为职业打假人。

鉴于谢某红为职业打假人,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反诚信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买受人要求赔偿的前提条件为其属于消费者,但在本案中谢某红通过故意大量买入,数量超过合理自用范围,并非为了生活所需,不能认定为消费行为。”汪先珍说,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

据此,该院审理认为,相关的产品标签内容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应属于标签瑕疵问题,不宜直接确认相关食品为不安全食品。本案中,谢某红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标签瑕疵影响食品安全并对其造成了误导,故其主张被告赔偿三倍购物款的诉求缺乏充分依据,且其在庭审中不同意退货,故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谢某红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刘树源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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