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上,一些皮包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往往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导致证主莫名成了企业法人,甚至无辜地背了一身债……9月20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多起相关案例,普法如何依法维权。
【案例】身份证遗失,自己莫名成了企业法人
2017年7月,长沙林先生在办理自己公司税务登记时,被告知其名下还有一家财务公司,并因这家公司经营异常,自己开的公司不能进行税务申报。之后,他查询得知,自己竟被他人登记成了这家财务公司的企业法人。
2017年11月23日,林先生向天心区工商局提交《申请书》,要求撤销其被登记为该财务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工商局在核查中发现,这家财务公司的地址是错的,纯属无中生有。最终,工商局以无法找到该公司为由,决定延期处理。
时至2018年3月17日,眼见工商部门仍是没有采取措施,林先生一纸诉状将天心区工商局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将其登记为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工商注册登记行为。
经法院查明,林先生曾因遗失身份证,于2008年11月13日补办了新身份证。该财务公司的工商登记中,也不是林先生本人签字,办证所用身份证就是那张遗失了的。为此,法院支持了林先生的诉求。
【支招】遇到“被登记”,该怎么办?
“一旦身份证被人盗用、冒用或借用,极有可能会损害自己的权益。若碰到这类非真实工商登记情况,公民切不可等闲视之。”该起案件的承办法官石红星表示,如果真遇上了被登记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可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权:
1、可向工商登记机关书面申请要求其撤销工商登记行为。如工商登记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后60日内,未予回复或作出行政处理,则可向法院提起履职之诉讼。
2、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登记行为或确认无效。但此种方式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登记”时一年之内提出,从被登记时起最长不超过五年。
此外,如该被登记行为属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所引起,或者属于备案登记情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周智勇 文天骄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周智勇 文天骄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