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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保局通报今年5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长沙晚报讯(记者 彭玮蔚)私设暗管偷排、夜间违规施工、废水对外直排……今日,市环保局对外通报了今年5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据悉,今年1-8月份,长沙市环境违法案件立案990件,占全省立案总数的27.9%;处罚金额约2495万元,占全省总处罚金额的18.88%。全市环境违法重大案件数202件,占全省重大案件总数的20.4%。

  今年以来,长沙全面加大了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环境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强化了环保和公安部门的执法联动,不断增强对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的办理力度,狠抓线索摸排,快速、准确、有力地打击了各类影响公共环境安全、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强力震慑了环境违法份子,确保了全市环境安全。

  “目前,长沙市环境违法立案总数、处罚金额、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移送拘留均居全省第一。”市环保局局长潘胜强介绍,特别是在第一季度“春雷行动”期间,长沙市办理环境违法案件数量占全省一半以上,处罚金额占全省四分之一以上,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移送刑事案件均居全省首位,得到了省环保厅的高度肯定。

  【案例1】:雨花区跳马镇兄弟食品园四企业私设暗管偷排案。

  案情简介

  4月29日,发现跳马镇兄弟食品园内四家企业(长沙市湘康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正味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管氏食品有限公司、长沙财旺食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废水通过暗管直排至留泥井中,最后进入浏阳河。废水检测结果显示,从该暗管排出的废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悬浮物超标0.94倍、化学需氧量超标9.4倍、总磷超标1.28倍)。

  查处情况

  5月5日,雨花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四家企业责任人分别被处以7日行政拘留。2017年5月27日,雨花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责令兄弟食品园内的四家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拆除私设暗管,并对四家单位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共计40万元。

  【案例2】:芙蓉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轨道3号线烈士公园东站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案。

  案情简介

  4月29日,芙蓉区环保局联合区城管执法大队对所属辖区内地铁夜间施工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车站北路与晚报大道交叉口地铁施工方存在伪造夜间施工审批单的行为。

  查处情况

  5月3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芙蓉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至芙蓉区公安分局治安一队。2017年5月4日,芙蓉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周某、王某某、李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3】:浏阳市长沙鑫本化工有限公司废水直排案。

  案情简介

  5月4日,浏阳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长沙鑫本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锅炉蒸馏废水经雨水沟排口直排,监测人员现场对该处排口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水超标。

  查处情况

  5月5日,浏阳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浏阳市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对该单位2名责任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浏阳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4】:浏阳市湖南景明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排口案。

  案情简介

  5月4日,浏阳市环保局对湖南景明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铝制金具车间存在私设排口、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

  5月6日,现场检查又发现该单位存在少量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部分废乳化液桶、含油棉纱和其它含油废弃物(合计未超过3吨)随意丢弃在生活垃圾池的行为。

  查处情况

  5月9日,浏阳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浏阳市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对该单位2名责任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浏阳市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拆除私设的排污口,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5】:浏阳市文家市镇金鸡造纸厂私设暗管偷排案。

  案情简介

  5月8日,浏阳市环保局对浏阳市文家市镇金鸡造纸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400型瓦楞纸生产线,在未依法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建成并投入使用,碎浆机下方废塑料堆放处有废水积存,积存废水通过一根口径为40毫米铁管外排至雨水沟渠,废水未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未经法定排污口排放。经采样检测,铁管处外排废水超标。

  查处情况

  5月12日,浏阳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浏阳市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浏阳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拆除私设的排污管道,处以罚款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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