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6月12日讯(通讯员 方圆)6月11日,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通报一起执法典型案例。今年5月29日,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监局对历经铺街道住宅小区进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联合夜查行动,经检查发现位于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南太湖村的东方红郡芙蓉园小区1栋地下车库电梯前室、疏散通道违法停放电动车。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违反条款《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进行立案,依据《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月30日14时30分,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历经铺街道对东方红郡芙蓉园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召开约谈会,会上要求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电梯前室进行清理,禁止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并张贴好电动车消防宣传海报,及时开展电动车消防宣传。
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提醒广大市民牢记“七个严禁”:严禁购买不合格电动车及配件;严禁擅自改装;严禁不按规定停放;严禁在非规定区域充电;严禁“飞线充电”;严禁在易燃品附近充电;严禁长时间充电,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方圆
编辑:胡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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