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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二手房转让,两种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红网时刻11月9日讯(通讯员 刘育华 长沙分站记者 朱友芳)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房价的上涨,二手房以其价格低、交易风险小等特点博得了很多购房者青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而涉及的二手房个税缴纳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个人所得税征收有两种方式

  个人所得税作为二手房交易税费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按照现有政策,二手房交易个税的缴纳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查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出售自有住房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查实征收;而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则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什么情况下查实征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情况,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长沙市地税局坚持依法治税,严格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凡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

  什么情况下核定征收

  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长沙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4号公告)相关规定,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目前,长沙市统一核定征收率住房为1%;市区非住房为1.88%,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的非住房为1.50%;土地使用权为2%;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则为3%。

来源:红网

作者:刘育华 朱友芳

编辑:吕周阳

本文为长沙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s.rednet.cn/content/7/2017/1109/5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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