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月30日讯(通讯员 向玲娅)3000余件烟花爆竹“藏身”民房,堪比“火药库”,让人不寒而栗。近日,省、市、湘江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三级联动、雷霆出击,查处了三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及时消除一起重大安全隐患。
1月24日晚,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岳麓区公安分局、莲花镇政府前往莲花镇三和村进行核查,分别在3处民房内发现大量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三处民房内共存有组合类、升空类、喷珠类及玩具类烟花3000余件,爆竹700余件。
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情况令人心惊胆战,非法储存点不仅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其中一处民房甚至有人居住。另外两处房屋毗邻居民房,最近的距离不足10米,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经查,涉案人员李某某不能提供存储经营烟花爆竹相关资质。今年初,李某某想趁年关“赚一笔”,于是从浏阳市、醴陵市等烟花爆竹厂购买大批烟花爆竹,用自己的箱式大货车运输至该三处民房内存储,用于销售给周边等客户,案发前非法牟利1万余元。
1月26日,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处理。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烟花虽美,平安更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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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红网
作者:向玲娅
编辑:王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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