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有延续?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24〕10号)第一条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
前款所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单独计税的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湖南省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能否同时以多重身份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24〕1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3.湖南省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准值是否有调整?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12号)第一条规定: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准值调整为6711元/月。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2024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时相应进行调整。
以上规定从2024年7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4.湖南省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否有调整?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12号)第二条规定: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133元/月,下限调整为4027元/月,各地要按照新公布的2024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差额补收或退费。
以上规定从2024年7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5.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单位和个人申报明细查询的路径是什么?
方式一:【社保费申报--申报记录--查询】,出现数据后点击右边的【查看--缴费人数(单位,个人部分分开显示)】
方式二:【查询统计--社保费申报明细查询--查询】 如果需要查询某个员工的申报数据,可以在【社保费申报明细查询】中输入员工姓名,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
6.某员工上个月已停保,这个月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缴费时还是有数据,应如何删除?
请先进客户端【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模块查看是否已停保,停保时间是否正确,不正确请联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重发停保信息,停保信息无误多产生应申报信息,请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工单后台删除申报数据。
7.社保费客户端日常申报计算后,除大病医疗险种外其他数据缺失怎么处理?
可在客户端【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核实参保险种是否正常,正常可在【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调整】填报工资基数,触发预处理生成应申报数据。如果险种存在参保问题请联系社保经办机构推送参保信息。
8.企业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进场费等费用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9.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是否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来源:长沙税务
编辑:贺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