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8月27日讯(通讯员 常红)8月23日,宁乡煤炭坝镇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金属门窗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厂生产车间东门设置了紧急疏散出口标志,但疏散通道上堆放了金属门窗成品和铝合金原材料,未保持畅通。
经调查认定,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厂与安全员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来源:宁乡煤炭坝镇
作者:常红
编辑:余惠芳
本文为长沙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