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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七月咨询热点问题

1.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如何查看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源采集信息?

答:纳税人有以下途径可以查看:

(1)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其他信息查询】-【土地税源信息采集查询】或【房源信息采集查询】模块查看土地和房产税源采集信息,点击【查看详情】可以具体查看税源明细信息。

(2)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查看土地和房产税源采集信息,点击【应税明细】可以具体查看税源明细信息。

2.请问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逾期申报或逾期未申报记录?

答:纳税人通过【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路径进入申报信息查询界面后,可在[申报状态]选择“逾期申报”,点击[查询]按钮,来查询纳税人所有的逾期申报记录。同理,纳税人可在[申报状态]选择“逾期未申报”,点击[查询]按钮,来查询纳税人所有的逾期未申报记录。

另外,纳税人原准期申报,后续作废申报又重新申报的,或后续更正申报的,申报日期取最后一次日期,若该日期在对应申报期外,则申报状态显示为逾期申报。

3.企业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因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2023年起,企业是否可以在每年7月申报期申报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5.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其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均可以加计扣除。亏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将加大亏损额,在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将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享受到政策红利。

6.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可以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7.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需要交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8.企业破产后,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9.单位房屋因拆迁而选择重新购房,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第二条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依法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调换、置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货币补偿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10.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土地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来源:长沙税务

编辑:贺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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