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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试行办法》选登

  第一章总则

  设立长沙经开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依据政策执行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章生产性服务业

  (一) 智能制造服务

  为长沙经开区内企业提供智能制造生产线设计服务的企业,按其服务销售收入(纳税申报表认定的销售收入)的2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总部经济

  一、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经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认定新开办的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除本办法相关条款另有规定的外,经招拍挂程序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固定资产投资(含购地款)3亿元(含)以上,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总部企业入驻达到50%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10%奖励投资建设主体。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每年度分别按3:3:4的比例拨付。

  二、对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在长沙经开区新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在长沙经开区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奖励,奖励总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三) 科技服务

  一、鼓励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企业落户长沙经开区,自设立起三年内且每年年纳税额不低于20万元,按其所缴纳的税收区实得部分5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自主研发或国内外高等院校协同创新实现成果并在长沙经开区产业化的重大研发项目,按技术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5%给予奖励,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市级以上技术创新平台且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的检验检测企业,当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并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按其当年研发投入的5%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3年。

  (四)商务服务

  一、对年纳税额首次突破50万元的商务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后纳税额每增加50万元(但具有连续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务服务企业新购建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务服务企业,新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租房补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房租总价款的70%。

  (五) 现代物流

  一、对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1亿元及以上的第三方物流新建项目,按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3年内的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1亿元(含)以上不满2亿元的,给予1%奖励;2亿元(含)以上到3亿元的部分,给予2%奖励;3亿元及以上的部分,给予3%奖励,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在长沙经开区(新)设立的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分拨、配送或采购类物流企业、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项目申请核准年度起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税收区实得部分5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物流企业新建智慧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验收合格后,按其平台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现代金融

  一、对于各类银行在长沙经开区设立的一级分行给予200万元的运营扶持。

  二、对银行一级分行及以上的分支机构和融资租赁企业分别按年新增长期贷款金额和新增租赁收入的0.5%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其当年对长沙经开区非上市企业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增设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长沙经开区新设立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证券营业部、期货营业部、信托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机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 电子商务

  一、对基于长沙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年平台交易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运营成本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对年纳税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第1年按其所缴纳的税收区实得部分50%的标准给予奖励,第2年按其所缴纳的税收区实得部分30%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对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新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租房补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房租总价款的70%。

  四、对国家商务部授予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 工业地产升级

  一、工业地产开发商经批准对自持部分的存量楼宇、在建楼宇、闲置厂房等进行新的升级改造并引进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且改造后入驻率达到70%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工业地产受让主体对已购厂房进行升级改造并引进高端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对改造实施主体按引进项目企业缴纳的税收区实得部分50%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3年。

  第三章生活性服务业

  (一) 商业综合体

  一、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项目保障用地需要,按商业营业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新引进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超市、百货商店等商业业态,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第1年按其所缴纳的税收区实得部分50%的标准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所缴纳的税收区实得部分3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文化休闲

  一、新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地款)1亿元及以上,按照投资额的5%一次性奖励投资建设主体,但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对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新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租房补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房租总价款的70%。

  二、新购地自建(含委托代建),总建筑面积1—3万(含)平方米以内,客房数100—300(含)间以内,引入国际知名酒店,酒店固定资产投资(含购地款)3亿元以内,按照投资额的2%一次性奖励投资建设主体,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在运营后拨付50%,运营一年后再拨付50%;总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及以上,客房数300—500(含)间以上,引入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旗下品牌的酒店,酒店固定资产投资(含购地款)5亿元及以上,按照投资额的5%一次性奖励投资建设主体,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资金在运营后拨付50%,运营一年后再拨付50%,自开业后连续两年按其所缴纳的税收区实得部分70%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公共交通

  长沙经开区内公交巴士按照交通规划批准运营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社会事业局制定。

  (四)教育医疗

  对引进省市知名基础教育学校(具备高中部)或国内知名大学的附属中小学及三级甲等以上标准新建医疗机构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扶持。

来源:星沙时报

编辑:唐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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