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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负责想除名 为何未获支持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机遇下,个人合伙的经营模式被很多投资者和经营者所青睐。可若是合伙人之间失去了精诚合作,或者因缺乏制度、法律约束失去平衡,合伙的基础就会摇摇欲坠。6月11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相关案例,以案说法,谈谈“合伙规则”的重要性。

合伙人不负责

除名未获支持

小刘与小徐同是90后创业者,两人合伙开了家饮品店,约定小徐占合伙份额七成,但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小徐。店铺开张后,生意红火,也很快开始盈利。

2016年6月,小徐以小刘工作不认真负责为由,要求其不要来店铺上班,也不必参与店铺的经营管理,但盈余利润还是依照约定分配。时至2017年4月,小徐以小刘不再在店铺上班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并向小刘支付其自行清算的合伙期间的盈余款项。小刘不服,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小徐,要求确认两人之间就饮品店存在合伙关系。

对此,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小刘在饮品店参与管理经营、提供劳动并领取利润分红款,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合伙关系。小刘不存在自愿退伙的情形,亦不存在当然退伙的情形。按照法规,小徐没有证据证明小刘存在可以强制退伙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其书面通知小刘予以除名。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合伙协议合法有效,故小刘的合伙人资格仍然存在,对小刘主张确认合伙人地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合伙人挖墙脚

法院支持除名

刘某、田某、杨某三人投资开咖啡馆,约定刘某占40%份额,杨某占40%份额,田某占20%份额。其中,由刘某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杨某担任咖啡馆的店长,执行合伙事务,负责财务、收银等经营管理工作。

然而,就在杨某担任店长期间,他在咖啡馆附近开起了“生活馆”,其经营范围包括咖啡、饮料、交友文化活动等。令其他合伙人惊讶的是,杨某还在咖啡馆张贴其自营的生活馆微信号。后经刘某、田某商议,以杨某在执行咖啡店的事务中,存在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权益、另行经营同类咖啡店构成同业竞争等为由,向其送达《除名通知书》。随后,刘某、田某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

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在刘某等三人共同经营咖啡馆期间,杨某作为担任店长的合伙人,具有不得损害合伙体利益的谨慎义务,不得经营与合伙事务相互竞争的业务。然而,杨某行为明显损害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对于其他两个合伙人对其作出的除名决议,法院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田某、刘某与杨某的合伙关系已经解除。

杨某对此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文天骄

法官说法

制定好“合伙规则”很关键

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要预防个人合伙法律风险,最关键的还是制定好“合伙规则”,以便于规范合伙体的经营、管理、合伙财产分配、债务处理等合伙事务。

天心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方群英表示,在制定“合伙规则”时,需要从出钱、出力、赚钱、执行、领导、罢免、退出、清算这8个方面来相互约定。“创业者之间哪怕亲如兄弟也要依法签订协议,约定清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共同创业过程中发生纠纷,影响彼此的信任和感情。”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通讯员 文天骄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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