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3日讯 男子私设电镀加工作坊,还肆意将废水排放到土壤里,造成环境污染。今天,这起污染环境案件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男子苏某因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10月31日,长沙市雨花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东山街道某社区出租屋内有3个人在进行非法电镀加工生产。
当环保联合公安介入后,发现了被告人苏某进行镀锌加工的机械设备、酸洗的水槽和原材料。在小作坊西侧,还砌有用于存放镀锌产生废水的三个水池,以及一楼厕所后面用于存放废水的化粪池。
后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被提取的废水、废液均已超标。而令人咋舌的是,苏某是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情况下,来进行非法电镀加工,还把污水肆意排入渗坑,导致土壤被污染。
“这几个月内,作坊给他带来的经济效益可能只有几万元,可被他破坏的土壤如果进行修复的话,却可能需要更多钱。”庭审中,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作为本案公诉人,表示铬和锌均系重金属,一旦摄入过量,不仅对人体的器官造成严重损害,六价铬更是导致人体致癌的物质,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苏某交代,2017年春节期间,他租下位于东山街道某社区的出租屋,并花8万元购买了镀锌加工的设备。他每天用于清洗完构件的水多的时候有500斤左右,少的时候也有100斤。清洗完构件后的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出去,开始是直接排到下水沟里。2017年9月,苏某在作坊西侧修砌了三个水池后,就将废水排放到三个水池里,废水再从没有建防漏设施的渗水池里渗漏出去。
面对指控,被告人苏某表示认罪,称自己不懂法,一个人办作坊顾不过来,就没有去办理相关的手续。“我还在这里自己种菜自己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法规,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了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5月3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如上判决。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付冰 肖慧云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付冰 肖慧云
编辑:唐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