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4日讯 今日,长沙市住建委发布关于《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工程需要复工的,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复工登记手续。
《通知》指出,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因故不能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延期开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超过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记者 卜岚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卜岚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