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9月18日讯(记者 岳瑾 通讯员 马韬)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长沙楼市“5·20”新政出台后,不少人成了限购对象,但有部分中介,弄虚作假,从中获利。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的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长沙市政府部署,今日起,长沙市住建委、长沙市发改委、长沙市公安局等7个部门开展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7部门将对管辖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进行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红网房产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项行动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长沙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联合执法。重点检查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
“本次联合执法行动旨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据长沙市住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胡汉清介绍,7部门将分别对管辖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实际上,自今年4月上旬以来,由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局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已对全市近300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了“地毯式”检查,并通过红网等媒体对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根据长沙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部署,明确自9月18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精神展开新一轮联合执法行动。
有业内人士指出,本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表明了长沙市政府进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确保长沙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的决心,短期内以“限”为主的调控不会放松,调控延续是一个大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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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查处的28类违规行为
(一)市住建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且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以及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7.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8.其他违反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行为。
(二)市发改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擅自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2.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相互串通,扰乱市场价格的;
3.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或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4.在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佣金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5.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未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三)市公安局查处下列行为
1.通过非正规手段办理完税证明、户口资料获取购房资格的
2.诈骗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当事人钱财的;
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
(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查处下列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在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
2.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
(五)市工商局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重点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主体资格准入(营业执照)、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经纪资格证书)情况,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行为;
2.虚假宣传、广告违法的行为;
3.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经纪人违规执业的行为
5.其他违犯市场秩序经营的行为。
(六)市公积金中心查处以下行为
1.房地产交易和经营活动中拒绝买受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2.骗提、骗贷公积金的行为;
3.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的行为。
来源:红网
作者:岳瑾 马韬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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