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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优化预售资金监管!项目主体验收后重点监管额度不得低于总额的10%

8月3日,为进一步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预售资金将实行“政府监管、银行监控”模式;所有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将资金挪作他用。主体验收后,重点监管额度不得低于预售资金总额的10%。

《通知》强调,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止。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库中选择一家符合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交易中心依据监管部门的授权,应按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对监管账户的设立及预售资金收存、支出和解控等具体事宜进行约定。

《通知》指出,对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设备款等与本项目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款项,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额度是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及工程进度等因素,结合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综合确定,为预售资金总额的20%,主体验收后,重点监管额度不得低于预售资金总额的10%;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解除全部预售资金的监管。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1个月后,已售房价款未能达到预售资金总额的40%,在确保已售房价款留足20%后,可将其余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

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应首先用于项目的工程建设。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建设工程价款和材料设备款;非重点监管资金,在保证项目工程进度和房屋按期竣工交付的前提下,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买卖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已存入监管账户的购房款可退还给原购房人。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或未按三方协议约定收存、支出和使用预售资金,或提供虚假材料支出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可根据约定对其进行处理,依法依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到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卜岚 实习生 刘灿

编辑:胡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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