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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车位小区业主私装地锁,法院:限期拆除

停车难一直是很多小区的痛点,为了抢到车位,业主们奇招频出。这不,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就有业主在公共区域私装地锁,被邻居告上了法庭。7月22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典型案例。

公共区域安装地锁,他被邻居告了

在长沙天心区某小区内,业主李麟(化名)为了方便停车,在自己购买的车库门前空地及所在楼栋之间的道路上安装了两个地锁。邻居陈大山(化名)看到后,认为李麟加装地锁的位置位于小区公共区域,严重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将李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拆除私自安装的地锁。

庭审中,李麟辩称,小区从交房至今已有十余载,本来车位就不够,加上外来车辆占用,导致业主日常停车需求无法满足。安装地锁实是无奈之举,且地锁离陈大山的临街门面较远,并不会影响他做生意。他认为,陈大山所有的房屋为商业性质的临街门面,并非小区的业主,不应享有业主的权利。

该案承办法官来到小区实地勘察,得知小区正处在新旧物业交接之中。小区内只划有少量停车位,大部分车辆均不规范地停放在道路两侧及空地上。小区居民也表示,为了停车便利,不少业主私装地锁,加剧了小区的停车难。

法院: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拆除!

停车位紧张、小区管理缺失,引发了业主间的“抢车位”大战。那么,法院会支持陈大山的诉求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应依据共有部分的性质及用途合法合理行使,不得将共有部分据为己有或影响其他业主使用,李麟擅自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地锁,显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据此,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麟限期拆除其安装在小区的地锁。

李麟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实习生 黄钰 王奕昀 通讯员 文天骄

编辑:胡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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