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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2家企业收10万元罚单,必须警示!

红网时刻长沙12月2日讯(记者 彭超)明明安装了环保设施,却未开启使用,致使有害气体向外直接排放……因种种环境违法行为,长沙两家企业收到10万元罚单。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促问题整改,12月2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曝光了2起典型案例。

2021年4月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实该企业从2021年4月4日上午10:00至4月5日上午10:25未开启除尘脱硫设施的脱硫水泵和风机,石灰窑烟气未经处理,通过烟道直接排放。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2021年3月17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浏阳市两型产业园某重工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百日会战”专项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用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物料装载机械输送机械的研发、制造、销售,生产过程中有废矿物油、沾油金属屑和含油废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产生。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危险废物含油金属切屑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存。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构成了将危险废物与固体废物混存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罚款10万元并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对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存放。该企业现已缴纳罚款10万元,并整改到位。

两个案例暴露出部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维护不及时,疏于环境管理,加大了环境污染风险。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是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的主体,企业需加强日常管理,否则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时刻树立生态环境守法意识。

来源:红网

作者:彭超

编辑:吕周阳

本文为长沙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s.rednet.cn/content/2021/12/03/10485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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