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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拟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8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条例》要求,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欺诈、捆绑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制消费,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殡葬用品。

背景

全市没有城市公益性公墓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殡葬工作做出重要批示,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殡葬改革的政策。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制度和改革措施,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贯彻落实。

“目前,全市没有城市公益性公墓,26个乡镇没有公墓。殡葬管理工作中存在绿色文明殡葬认识不充分、城乡公墓发展布局不平衡、遗体运输处理不规范、数据信息资源不共享、部门协调配合不顺畅等问题。”市司法局局长尹小英介绍。

据介绍,原《条例》已颁布实施20余年,虽经2002年、2010年、2012年3次修正,但随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修改及殡葬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条例》内容需进一步完善。

起草

收集研究意见百余条

“2021年1月,在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上,11名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议案’。”市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黄吉邦介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谢卫东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督办工作进度。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法制委提前介入了《条例》起草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组织起草,市民政局承担具体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各级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了立法推进会及立法讨论会4次、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调研座谈会3次;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市直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征求意见会,共收集研究意见百余条。

安葬

禁止将公益性公墓变更为经营性公墓

《条例》明确要求,编制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优先考虑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对经营性公墓建设进行总量控制。禁止将公益性公墓变更为经营性公墓。禁止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利用墓(格)位进行炒买炒卖或者变相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墓。

殡葬服务

不得限制使用自带合法殡葬用品

《条例》要求,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推行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禁止在丧事活动中开展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道路(含人行道)、居民住宅小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办公区域停放遗体、搭设灵棚、高音播放吹奏哀乐、燃放鞭炮以及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等行为。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免除本市户籍人员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临时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规定。

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根据殡葬服务项目的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彭玮蔚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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