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长沙通报2020年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4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2021年知识产权审判执行宣传周活动。会上发布了《2020年度长沙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通报了2020年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茶颜观色”诉“茶颜悦色”商标侵权案、“酒鬼酒”诉“湘泉酒业”商标侵权案、重庆“金秋砂糖桔”新品种权纠纷等热点案件。

今日,长沙法院通报2020年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刘树源摄

4月21日,长沙法院通报2020年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刘树源摄

据统计,2020年,长沙法院全年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6477件,审结知识产权案件6336件。其中,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289件、行政案件5件、刑事案件42件。

2020年,长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呈现著作权案件数量占比大、案件类型及主体多元化、刑事案件增多的特点。与此同时,长沙法院加强了对专利技术案件的审理,准确界定保护范围;强化了对新类型商标权的保护,审慎认定驰名商标;提高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创新侵权认定手段。

在涉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中,长沙法院全年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有明显增长的趋势,罪名多样,案件事实及涉及的技术复杂,审理难度加大。长沙法院依法审理了张某、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秦某销售假冒“和天下”“中华”“芙蓉王”等香烟的犯罪,张某在疫情期间销售假冒“飘安”口罩的犯罪,匡某、杨某等假冒“华为”“荣耀”“oppo”等注册商标罪等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打击了各类知识产权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长沙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2020年度)

案例一: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麦考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7249号〕

——用途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限定作用的审查认定

该案充分利用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材料对用途特征的限定作用予以判定,遵循的合理解释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为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准确划定适当边界,有效避免了因权利要求扩大化解释而导致市场主体合法利益受损,对于保护技术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长沙劲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海炬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星旅票务代理有限公司、肖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414号〕

——结合软件操作界面、软件特征码、管理员密码等因素,可以对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断

该案在于探索一种新的比对方式,无需鉴定,而是结合结合软件操作界面、软件特征码、管理员密码等因素,抓住关键技术特征,对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与权利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进行直接的司法判定,有效的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案例三: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诉祁阳县湘园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知民初183号〕

——借助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意见,查明专业技术事实

该案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藉由田间观察检测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两种基本的技术途径,综合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和技术专家的田间观察结论,在对被诉侵权产品和被授权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授权品种)的同一性进行了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侵权构成和侵权规模进行判定,有力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案例四: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9)湘01民初3186号〕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先行判决,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

该案在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明的基础上,对侵权行为的认定适用先行判决,有效的阻止了诉讼中因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的权利人损失的继续扩大,并能在很大程度上使当事人双方在后续的赔偿问题上调解意向更加明确,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实现司法正义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五:广州帕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口味王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603号〕

——当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存在模糊性时,应用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案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多义性、模糊性,法院结合专利权利要求中其他项相关权利要求的表述、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以及当事人自身在庭审中对相关技术特征所作的陈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清并公示专利权的权利边界,准确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提高企业在发展中专利侵权的防控能力。

案例六: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长沙国际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2626号〕

——在判断是否商标是否近似时,应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颜色组合的使用位置、排列组合方式、颜色色差、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综合进行观察和判断

该案在判断颜色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颜色组合的使用位置、排列组合方式、颜色色差、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综合进行观察和判断。并基于禁止混淆原则,对被诉侵权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利于促使同行业竞争者规范自身商标的使用,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案例七: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长沙市语依饮品有限公司、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4008号〕

——通过受让取得不具有市场知名度的商标,对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使用者提出商标侵权之诉,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请求应不予支持

在该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商业运营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充分考虑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及市场混淆性,充分运用保护在先使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真正保护正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八: 长沙市彭程西式餐饮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诉长沙市欧米奇西点职业培训学校、北京朗杰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5673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34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需以构成混淆为前提

该案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适用条件,以及特殊条款和一般条款的关系,既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能防止“兜底条款”的滥用,更好的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实现了司法正义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九: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湘泉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豪基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12292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2250号〕

——有渊源关系的商标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商标侵权,需要考虑二者的历史关系作出侵权判断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司发展的历史渊源,从法律角度综合进行侵权责任的判定,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十: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恒园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安柏(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奥沃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初1772号〕

——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和保护范围的问题。审理中,法院遵循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在原告未举证证明被诉注册商标在其注册时存有恶意情况下,认定被告规范性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准确划定了不同商标之间的权利边界,更好地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刘树源 李昭菲

编辑:吕周阳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重要新闻
  • 科技
  • 时政
  • 经济
  • 民生
  • 区县(市)
  • 园区
  • 税务
  • 教育
  • 公安
  • 交通
  • 市场监管
  • 公示公告
  • 精彩视频
  • H5
  • 综合专题
  • 印象长沙
  • 活动招募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长沙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