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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管控规定出台

长沙三馆一厅夜景。  顾荣 摄

记者7月20日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长沙市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管控的有关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出台,重点对空间形态与建筑高度、建筑风格与立面、公共空间、慢行系统、景观环境等八大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长沙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引导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方案的审批工作,今后长沙城市有望更美更宜居。

该《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区及长沙县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浏阳市、宁乡市参照执行。

滨水、临山及临城市公园地块应控制视线通廊

让更多人共享城市山水

《规定》要求,长沙滨水、临山及临城市公园的高层建筑项目,应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进退有序的天际轮廓线,并应进行视线通廊控制。据三湘都市报记者了解,进行视线通廊控制,这样可保证视线通廊,有助于让更多的人共享城市山水风光。

建筑高度上,以高层建筑为主且计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应进行建筑高度分区设计,分组团形成建筑高度的梯级变化。原则上每个高度层级(不含裙房、低多层)不少于2栋,层级之间高差不小于20米。

建筑形态上,建筑单体的尺度应与周边相协调,建筑群体应通过有组织的重复与变化形成韵律和节奏。

建筑立面上,滨水、临山、临城市公园及城市主干道的住宅,应采用简洁规整的外立面造型,并对阳台进行封闭。防护窗(防盗网)、空调机位、落水管、防护栏杆等附属设施应结合外墙进行隐蔽处理,防护窗(防盗网)应设置于窗户之内。

高层建筑屋顶应与主体建筑一体化设计,体现建筑特色和区域天际线整体效果。低、多层住宅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公共建筑应对高度不超过24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所有屋顶设备须进行隐蔽处理。

建筑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避免突兀,建筑基调色以素雅的暖色调为主,宜采用中高明度、中低纯度色系色彩,并符合《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

住宅项目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

形成全民友好公共空间

《规定》还明确,新建的建设项目应在基地内沿道路交叉口或基地出入口设置广场,并对外开放。住宅项目的广场总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不宜小于200平方米,广场形状宜规整,广场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形成全民友好的公共空间。商业项目的广场设置按照《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文执行。

滨水、临山地区、城市公园及大型城市开敞空间应结合带状绿地或主要道路设置绿道慢行道,形成连续、无障碍、安全舒适的慢行系统;在长沙历史步道范围内(西至湘江中路、东至芙蓉路、北至三一大道、南至白沙路),慢行设施应注重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资源及环境;大型公建及交通枢纽站场周边鼓励设置连接地上地下,联系建筑内部功能空间的步行连廊,形成立体步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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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下公共空间、建筑户外广告

据《规定》,在地下公共空间上,长沙的轨道交通站点及枢纽地区将充分考虑与周边大型商业和公共建筑地下空间的联通,塑造连续的具有活力的立体公共空间;在地下公共通道上,将鼓励大型商业中心地下空间整体开发,相邻地块之间充分考虑地下车行联通。

《规定》对建筑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与夜景照明也进行了明确。其中夜景亮化原则上应与项目方案一并设计和报审。夜景照明宜结合公共空间景观统一设计,标志性的公共建筑的夜景照明宜考虑不同距离和角度的观赏效果,重要公共开敞空间周边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应进行建筑立面灯光亮化处理。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陈月红 刘玉秋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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