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智力发育不良”、“儿童鸡胸、佝偻病”、“儿童X型腿、O型腿”……看到这一长串疾病字样,朋友们,眼熟吗?
是不是以为是医疗专家、明星药企在讲解相关疾病?NO,这是微信朋友圈中,一款保健食品的宣传广告,小编提醒您,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骂人被罚1000元,在朋友圈卖高仿香烟获刑10个月,在朋友圈上传不当照片被刑拘……
再次提醒,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售卖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都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觉得违法都离自己太遥远?
案件回顾
某母婴用品商家经销人员为了提升某系列保健食品的销量,利用宝妈爱护幼儿的心理,无视保健食品不得宣称医疗疗效的禁令,擅自在微信朋友圈自制了违法广告图片,并通过微信与宝妈联系,严重误导,让消费者以为该系列保健食品在“智力发育不良,生长发育缓慢”、“免疫力低下、易患皮肤疾病”、“味觉障碍、多动障碍”等方面有良好疗效。
鉴于该母婴用品商家违反了《广告法》第17条规定,当地市场监管所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商家消除不良影响,并罚款2万元。
鉴于微信朋友圈的广告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限制性,在没有纸质传单、宣传资料,发布广告仅限朋友圈可看且随时可删的情况下,查处时很难发现案源、取证也相当不易。
该案例中,市场监管所干部虽然行动迅速,但仍只固定了2个销售人员的手机微信广告违法图片,其他营销人员删除相关发言内容,就无法了解到违法广告的真实覆盖面。而案件里的保健食品又有其特殊性,一旦有消费者误信虚假广告,把保健食品等同于药品,反而容易贻误病情。
再次提醒
“保健食品”只是一种特殊的食品,绝对不是药品,不具备药品相应的治疗疗效!同时奉劝朋友圈乱发广告的微商,不要在作死的边缘游走!
2019年12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以下类别广告。
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不得随意改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以下类别不得发布广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二)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微商们言论自由有边界,一旦触犯法律的相关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必然要受到监管部门严惩。
来源:嘉兴市场监管、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编辑: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