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
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
PS:识别图中二维码,可查看信用修复具体适用范围。
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信用修复时限
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注意: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
纳税信用修复遵循“申请—受理—反馈—修复”四个程序。
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纳税信用修复的实现
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通过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一些信用等级评价较低的企业能够重回A级纳税人,依靠“诚信”金字招牌不仅可以在涉税事项办理方面带来便利,在推进企业招投标、投融资工作等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长沙税务
编辑:贺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