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试行)》,决定从12月20日起,对长沙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通知》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杨昱 李昭菲)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编辑:唐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