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本月起开始施行。10月8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处相关负责人就《通告》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明令禁止传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
长沙市此次在全市范围内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明确了各区县(市)政府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责任,《通告》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建立査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传销组织经常打一枪换一处,流动性大,隐蔽场所多,增加打击难度。针对这一积弊,《通告》要求,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活动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对于房屋出租者,要求房东根据《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第七条,租赁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进行居住登记,登记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辖区派出所。违反者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通告》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传销的社会危害性,自觉远离、抵制传销;发现传销线索,及时通过电话(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89971688,市公安局:110)或“互联网+群防群治”星城园丁APP网络平台举报。(周辉霞)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辉霞
编辑:吕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