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一小微企业主通过网上银行给员工发放工资时,不慎将5000多元钱转到了他人账户上,银行几次协调归还无果。企业主原本以为,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讨回自己的钱,但跑了好几趟法院,却连立案都没立成。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法院无法立案。
法院对此的解释是,“不能提供对方身份证号码,相当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法院真的无法立案。”乍一听,法院给出的说法并无不妥,你都不知道具体要告谁,怎么给你立案呀!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有明确的被告就必须要身份证号码吗?特别是这身份证号码一定要原告方提供吗?据湖南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透露,在代理一些民事案件时,有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对方身份证号码,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走非正规途径,私下找人查对方身份信息。
事情显然不该如此。一方面,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在起诉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但并没有说一定要提供身份证号码。例如这起案例中明明有对方的姓名和银行账号,不是一样可以确定对方的身份吗?另一方面,虽说作为提起诉讼的人,有必要先确定好诉讼对象,这可以说是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一项法律义务,可是在很多情况下,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证号码可能真的有些勉为其难。因为公民的身份信息一般只有警方掌握,银行等第三方虽有却不会随便泄露。
要求提供身份证号码才予立案的限制,显然是一种司法教条主义,理应尽快予以修正。一是修改立案规则,不再单纯以提供身份证号码为先决条件。无论是姓名、银行账号、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各种信息,只要可以互相印证,基本确定身份的唯一性,就可以视为“有明确的被告”。二是对确定对方身份确有困难的原告提供相应的司法协助,譬如可以由法院通知警方或银行等第三方协查。
司法便民不该是句空话,诉讼相对人的身份证号码不该成为横亘在民事原告面前一道难以逾越的立案难关,更不该成为受害人寻求法律支持、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拦路虎。(徐建辉)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徐建辉
编辑:唐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