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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扰民,长韶娄高速成了被告

2018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环资案件

●共审结各类一、二审环境资源案件3305件

●审结各类一、二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768件,判处3054人

●审结各类一、二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048件

2018年来长沙两级法院审理环资案件

●共受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案件329件,审结312件

●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166件,审结153件

●判处刑罚190人,判处罚金371.6909万

长韶娄高速公路的开通,让往返长沙娄底的车主得到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家住公路周边的居民却是苦不堪言,全天都得忍受着屋外车辆的疾驰声。为此,宁乡市多名受害居民将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立刻整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6月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8年以来长沙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六大典型案例,同时还介绍了长沙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

安装了隔音措施

周边居民仍被噪音叨扰

高速公路为出行带来了便利,可住在周边的居民却得为噪音买单。在宁乡市东湖塘镇,杨某仁、刘某清于1994年合法修建了一栋住宅,令他们没想到的是,他们所住的地方被纳入了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的红线范围。2014年10月30日,长韶娄高速公路建成通车,离他们家最近的距离,仅20米远。

随着车辆的增多,喇叭声、机鸣声、疾驰声交织在一起,即使高速公路做了隔音墙等措施,亦是挡不住噪音的传播。可以说,杨某仁、刘某清每天都得忍受各类噪音循环往复的折磨,就算是把窗户关严实了,也不顶用。

忍受了3年噪音折磨,杨某仁、刘某清在2017年12月27日,请来了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专家,现场对自家楼栋进行噪音检测。经检测,杨某仁住宅内的4个测试点在下午3点半的噪音平均值,在晚上10点50分的噪音平均值,以及夜间的检测值都超出了《噪声环境质量标准》4a类标准。

居民起诉高速公司方

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杨某仁、刘某清将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尽快整改噪音问题,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公司方辩称自己并不是噪音的制造者,也不是路面的实际施工者,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高速公路在建设时,采取了适当的降噪措施,且公路的修建是利国利民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的法人和管理者,有义务维护高速公路两侧毗邻住户区域的环境质量,以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标准。长韶娄高速公路虽然采取了适当的降噪措施,但噪声依然超出规定的标准,确实给杨某仁、刘某清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原告住所噪声环境达标,同时赔偿两名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创新举措

引入专家证人参与审判 将体现生态修复理念

6月5日,记者从长沙中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长沙两级法院将加大涉环保案件的审判力度,积极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审理模式、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探索环境资源多元化纠纷解决长效机制构建,建立完善符合环境资源纠纷特点的诉前禁令、证据保全、先予执行、专家证人、第三方修复、执行监督等诉讼机制,为长沙生态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考虑到环境资源审判技术性、专业性很强,长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邀请来自环保部门、高校等相关专业背景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针对损害认定、因果关系认定等专业问题,引入专家证人,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同时,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保行政机关之间加强联动性。

今后,长沙法院还将把生态修复理念体现到审判工作之中。对损害发生后能够修复的,以“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污染治理”“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替代性的修复方式,判令责任人恢复被损害的环境;对当地不能修复的,采用异地替代修复;责任人无法修复或拒绝修复的,委托第三方代为修复。(杨昱 李昭菲)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编辑:唐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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