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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今日正式实施!这些不文明行为将被罚款

5月1日,《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利用节假日,《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长沙核心城区“五一商圈”进行集中宣传。

宣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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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长沙5月1日讯(记者 孙洁)经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5月1日,《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利用节假日,《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长沙核心城区“五一商圈”进行集中宣传。

《条例》是长沙市32年来第一部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与经济社会生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共计5章37条,从倡导、遵守与禁止三个方面对市民文明行为进行引导、规范和保障,旨在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条例》还发挥“雷锋家乡”特点,大力倡导向雷锋等英雄模范学习,传承和弘扬英雄模范精神,颇具地方特色。

当日记者看到,在五一广场地铁2号线2号出口、黄兴南路步行街司门口和坡子街火宫殿前设置三个《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集中宣传点,由坡子街街道志愿者给居民群众、游客发放和讲解《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单行本,组织引导公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

划重点——

今日起这些不文明行为将被罚款……

《条例》有关“禁止吸烟”的规定:

(1)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罚款二百元,单位罚款二千元

(2)公共交通工具内: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个人罚款二百元,单位罚款二千元

《条例》有关“禁止向社会乱投放共享交通工具”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

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企业向社会乱投放共享交通工具的,罚款五千元

《条例》有关“禁止违规养犬”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

在本市规定的养犬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不用犬绳牵领,不为犬只佩戴嘴套,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罚款五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吐”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槟榔渣等食物残渣的,罚款二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扔”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随地便溺,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包装盒(袋)等废弃物的,罚款二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贴”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电杆上随意刻画、涂写、张贴的,罚款二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摆”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的,罚款五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养”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罚款两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行”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驾驶车辆不按照规定道路行驶,随意变道、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超速行驶的,罚款两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不礼让‘斑马线’”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驾驶车辆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罚款两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机动车乱停”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机动车违规停放的,罚款两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车窗抛物’”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车辆驾驶人或乘坐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罚款两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行人乱走”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行走,横过城市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罚款五十元

《条例》有关“禁止在车道乱发”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在机动车道内实施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罚款五十元

《条例》有关“禁止非机动车乱停”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在划定了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相应车辆,影响道路畅通或者行人通行的,罚款五十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踩”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践踏、攀摘、毁损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的,处损毁价值二倍罚款

《条例》有关“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罚款二千元

《条例》有关“禁止露天烧烤”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罚款二万元

《条例》有关“禁止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故意损毁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公益广告、安全防护等公共设施的,罚款一千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堆乱建”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的,罚款二千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占”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绿地等场所)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的,罚款五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消防通道停车、堆放私人物品(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罚款五万元

《条例》有关“禁止(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乱占”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妨碍道路交通、占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罚款五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网上乱传”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发表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言论,发布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的,罚款五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孙洁

编辑:陈佳卉

本文为长沙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s.rednet.cn/content/2019/05/01/5403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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